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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陕西成考《民法学》常考概念(一)

时间:2020-12-26 14:25 来源:陕西成考网 点击: 2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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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物运输合同
 
(1)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
 
货物运输合同,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地运至他地,托运人支付费用的协议。
 
在运输合同中,委托他人运输货物的一方为托运人,接受委托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为承运人。依据协议支付的服务费用通称运费。
 
(2)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
 
A.托运人的主要义务
 
①支付运费
 
托运人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。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,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。
 
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、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,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 
②准确提供信息
 
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,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,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,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。
 
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,造成承运人损失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 
③办理必要审批手续
 
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、检验等手续的,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。
 
④妥善包装
 
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。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适用合同法百五十六条的规定。托运人违反该项规定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。
 
托运人托运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,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,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、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。
 
托运人违反该项规定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,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,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。
 
⑤及时收取货物
 
货物运输到达后,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,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,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。收货人逾期提货的,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。
 
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,依照本法百零一条的规定,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。
 
⑥按照约定检验货物
 
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。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。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、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。
 
B.承运人的义务
 
①按照约定期限运输货物
 
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。
 
②按照约定路线运输货物
 
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、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。
 
③承担运费损失责任
 
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,未收取运费的,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;已收取运费的,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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