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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陕西成人高考专升本《民法》重点串讲:继承制度概述

时间:2021-01-03 15:32 来源:陕西成考网 点击: 206

继承制度概述
 
一、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
 
1.继承权的概念
 
继承,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。继承法所称的继承,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。
 
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;
 
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;
 
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。
 
继承权,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。
 
2.继承权的特征
 
①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、排他权。
 
②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,是一种财产权;
 
③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,但不是身份权;
 
④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。国家、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,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,而是受遗赠人、或遗产分享人、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;
 
⑤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;
 
⑥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。
 
二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
 
1.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
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、储蓄、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。
 
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。
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七十六条规定: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。
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: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,制定本法。”
 
因此,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,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。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:
 
(1)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,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;
 
(2)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,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;
 
(3)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;
 
(4)保障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;
 
(5)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。
 
2.继承权男女平等
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九条明确规定:“继承权男女平等。”
 
3.养老育幼、照顾无劳动能力人
 
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、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:
 
(1)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,被继承人的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。
 
(2)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;
 
(3)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应当予以照顾;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,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。
 
(4)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;
 
(5)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,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,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。
 
4.互助互让、团结和睦
 
在法定继承时,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 
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、和睦团结的精神,协商处理继承问题。遗产分割的时间、办法和份额,由继承人协商确定。协商不成的,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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